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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商标变更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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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商标变更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宜昌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2 08:19:17

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版权化的商标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版权登记证书,权利人就可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

版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时候当用商标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感觉到吃力无奈时,版权却可以轻轻松松的解决问题。实践中当商标与版权有着重合领域之时,想要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全面的保护,商标的申请注册与版权登记,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商标权与版权的结合,才能够给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反之,少了任何一方的保护,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毕竟,能够全类进行宜昌商标注册的土豪还是占少数的。而由于商标本身有着分类别注册的局限性,碰到了上述的情况,运用商标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变得异常困难。

中文和英文分开注册商标产生巨大的灵活性。各国知名品牌中,放眼看去合一的非常罕见。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商标元素组成的标志一般是一个在您使用前并不存在的单词。这是令很多朋友迷惑的地方,都喜欢选大家熟知的词,如联想、中华、长城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好的商标立意。企业商标这一单词所包括的内涵和信息量,应该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信息干扰企业信息传播。

如果这一单词是原本有意义的,当公众接触这一单词时,脑海反映的信息就影响企业信息准确清晰地对外传达。这类品牌名差异性也不易保护,还会受到外界信息诱导,有时往往一个词在美国是褒义的,有可能在伊斯兰国家是贬义的,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原则。比如国内的帆船地毯在出中遭到很大障碍,因为帆船英文Junk除了帆船的意思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上海的白象电池也有同样遭遇,因为awhiteelephant翻译是无用的东西。

可见,四海皆可行的国际品牌名最好是本身无任何意义的英文单词。如IBM、飘柔、就是好的例子。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在著名的搜索引擎中检索,结果数量不多的是适宜的。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都要取个英文名。衡量是不是振兴民族工业,主要看在本国市场是否抵住洋品牌的入侵;是否能把本国品牌打到洋人家门口去;是否在全球范围内比洋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更高。

一句话,比洋品牌厉害,与取不取洋名无关。而真的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反倒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试想,长虹的Changhong标志与康佳的Konka标志,贴在同样的电视机上,哪个更有品位呢?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宜昌商标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

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目前中国大陆的法规禁止本国企业使用非本国以外的语言,包括英语作为字号(TCL是个令人蹊跷的例外)。可以确信,这项规定早晚要改变的。商标和商号属于企业战略,企业是应从长计议的。

商标申请之前,需要先进行检索,即检索此前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但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中国商标网,存在较大的检索盲区,即最近三个月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是查询不到的,这就是所谓检索盲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近似商标在检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极有可能检索不到,这会给申请人造成检索误导,并在后重复申请该商标,最终该商标会因为违反在先申请原则而被驳回。

这也会给微小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微小企业不像大公司那样有许多品牌,它所提交申请的商标往往是微小企业唯一的品牌,但基于存在检索盲区,其申请的商标会因为违反在先申请原则而被驳回的,并且这种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几乎没有,这也意味着微小企业的唯一的商标申请彻底失败,微小企业不仅因此损失了商标申请的成本,还延误了商标推广时间。

宜昌商标注册流程中检索盲区的存在,主要原因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之所以会存在检索盲区,是因此近期商标申请后,商标局并未能将此信息及时上传到中国商标网,也就形成了中国商标网数据库的信息缺失,由此也就形成了检索盲区。

根据当前商标申请的数量,几乎每一天都有近数千枚商标申请,三个月的盲区也就意味着,有近数十万的商标无法检索,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商标注册的风险,并且这一风险是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专业能力的提升来避免的。

一、“申请在先”原则vs“使用在先”原则我国的宜昌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就算你的商标使用时间比较长,但是没有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1、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二、那么如果真的商标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注册,该怎么应对呢?第一种情况: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对该抢注予以监控,商标注册中有一个异议期,可在这个阶段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要点: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第二种情况: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可启动商标评审程序,即向商评委申请撤销抢注商标。

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可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如果通过以上两种方法没有办法获得商标,那么建议重新进行商标注册。如果还继续使用之前的商标,则有可能有商标侵权的风险。因此,请尽早进行商标注册。